(2017)川018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龚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1790号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148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龚庆,女,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510XXXX。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