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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2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林森、毕信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森,毕信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林森,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周志金,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信锋,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森与被执行人毕信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浙0481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