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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传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传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磊,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人陈传群,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桐屿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3日至24日临时寄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同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传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以其与被告人陈传群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传群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传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