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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高维富、刘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维富,刘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高维富,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家忠,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高维富与刘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家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夏 松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