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新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新生,男,1962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新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舒心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韩新生酒后驾驶一辆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豫Q×××××,从汝南县三门闸粮所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汝南县三门闸粮所大门东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0.2mg/100ml。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韩新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7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07月12日到汝南县公安局三门闸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民警羊伟、李鸿雁出具的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酒精测试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投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新生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新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