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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路喜庆与大安市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路喜庆,大安市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再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路喜庆,男,1982年8月16日生,个体,蒙古族,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占宽,男,1950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安市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负责人:刘章,经理。再审申请人路喜庆因与被申请人大安市和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分公司(以下简称通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法开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2016)吉08民申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路喜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占宽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通榆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路喜庆再审理由归纳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违反相关的举证、质证规则。2、鉴定结论有失客观性、公正性,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要求鉴定房内墙壁两处漏水,东窗户下雨进水是缺料造成的质量问题,没有给予鉴定,虽经申请人申请,但一审法院在相关机构没有作出重新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缺乏认定事实的证据,是错误之裁判。要求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3)通法开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通榆分公司未出庭,无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路喜庆购买的房屋入户门有瑕疵,闭合不严,通榆县法院一审时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通榆分公司所出售的房屋进行鉴定,虽没有结构质量问题,但通榆分公司对所售商品应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路喜庆再审请求与其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相同,即要求通榆分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更换窗户、门或折价赔偿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通榆分公司对所售房屋门窗出现的瑕疵,应承担修理、更换的义务,或折价给予赔偿。综上,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3)通法开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