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辰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辰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8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春庆,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新辰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辰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安徽新辰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5922.09元,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万达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新辰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20000380199210300000026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5922.09元。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