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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与赵琳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赵琳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苏加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琳。上诉人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琳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8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森源蒙玛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士光审判员  彭建钦代理审判员邓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媛媛(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