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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汤生民与张会成、汤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生民,张会成,汤生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224民初3760号原告:汤生民,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宾,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会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汤生利,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生民与被告张会成、汤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生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生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汝利审判员董宏伟代理审判员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牛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