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小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小仙,陈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凤凰西大道105号,郑建伟。被执行人谢小仙,女,32岁,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上饶县,证件号码36232119841118304X被执行人陈有高,男,34岁,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上饶县,证件号码362321198204193034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诸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