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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跃伟与袁三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伟,袁三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147号原告周跃伟,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三苟,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周跃伟与被告袁三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方缺乏相关案件证据,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跃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跃伟负担。审判员  曾志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