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跃伟与袁三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伟,袁三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147号原告周跃伟,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三苟,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周跃伟与被告袁三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方缺乏相关案件证据,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跃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跃伟负担。审判员 曾志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