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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辛春华,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辛春华,女,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被执行人: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与辛春华、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辛春华、上海华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XXX号XXX室办公楼,已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本院作轮候查封,本院无处分权。本院另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31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