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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振兴与黄秋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兴,黄秋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145号之一原告王振兴,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黄秋安,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十八小学对面。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振兴与被告黄秋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因与被告私下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振兴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焦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