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振国申请执行许爱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振国,许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司振国。被执行人许爱民。本院执行的司振国申请执行许爱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爱民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南商院2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司振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