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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振国申请执行许爱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振国,许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司振国。被执行人许爱民。本院执行的司振国申请执行许爱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爱民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能源路南商院2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司振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