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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和平、刘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和平,刘红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和平,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涛,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品,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