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和平、刘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和平,刘红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和平,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涛,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品,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7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