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亚飞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亚飞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16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亚飞,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灵璧县大路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所长,户��地灵璧县,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9月2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8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晓婷,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亚飞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皖1323刑初62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毛亚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毛亚飞违法所得2755.91元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毛亚飞不服,以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