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方渔诉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方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行终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方渔,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汉寿县。上诉人徐方渔因行政不予立案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方渔上诉称,被起诉人《关于对徐方渔反映公开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回复》(下称《回复》)中已明确承认收到了徐方渔的申请,本案符合起诉条件,请求立案受理。徐方渔称在另案中提交过上述《回复》,误认为在本案中提交过,因此在本案一审中未提交,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上述《回复》。本院经审理认为,徐方渔在一审所列被告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行政,有所作为,停止不作为,对我投诉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违约进行处理。所持理由为,徐方渔家于2013年12月25日预购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一套房屋—绿地新都会一期17号楼30栋103号,2016年发现开发商违法违约,即于2016年11月28日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投诉,请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依法协商处理绿地地产集团常德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违约行为,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未予答复和处理。请求判如所请。徐方渔在一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常德德山开发区城市房产建设方面的投诉和信息公开申请》,载明:请求公开30栋房屋建设资料(含设计、施工、验收、办证、交房等),请求允许查阅、摘录、复制。投诉开发商存在以下违约责任:1、夫妻购房误办成妻子购房;2、房屋质量不合格;3、逾期交房逾期办证;4、合同条文违法;5、其它当时不清楚的。徐方渔在二审中提交的《回复》出具时间为2016年12月28日,出具单位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载明“徐方渔:您反映的住建部门公开绿地小区30栋各类备案资料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目前,您已启动诉讼维权程序,我局作好应诉准备”。根据该《回复》可以认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最迟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了徐方渔的投诉及申请,且已作好应诉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从2016年12月28日起算,至2017年2月28日被申请的行政机关未予答复或处理的,徐方渔最迟于2017年8月28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方渔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原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行初78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