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陈淅、黄晓珍、王登远、杨育刚、李伟、汤凯、刘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陈淅,黄晓珍,杨育刚,刘霏,汤凯,李伟,王登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9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张新,行长。被执行人陈淅。被执行人黄晓珍。被执行人杨育刚。被执行人刘霏。被执行人汤凯。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王登远。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陈淅、黄晓珍、王登远、杨育刚、李伟、汤凯、刘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52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7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因房产均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5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