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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8599935273,地址鹰潭市交通路2号。负责人张勇,行长。被执行人冯霞,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张贵华,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冯霞、张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霞、张贵华未履行(2016)赣06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霞、张贵华返还借款本金231664.83元、逾期利息23581.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赔偿支出的2000元律师费;承担案件受理费2579.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3797.3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霞、张贵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冯霞、张贵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江云晓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敖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