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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从志、马景春等与熊梦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志,马景春,石梅香,熊梦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49号原告:马从志,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马景春,男,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石梅香,女,195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梦其,男,1991月2月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志、马景春、石梅香诉被告熊梦其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从志、马景春、石梅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志、马景春、石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从志、马景春、石梅香负担。审判员  邵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