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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丹清与许清源、吴娜娜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清,许清源,吴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2872号原告:杨丹清,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所诉讼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所诉讼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清源,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娜娜,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杨丹清与被告许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杨丹清申请追加吴娜娜作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6月20日通知吴娜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丹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清源、吴娜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丹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清源偿还杨丹清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许清源负担。诉讼过程中,杨丹清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许清源、吴娜娜共同偿还杨丹清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许清源、吴娜娜负担。事实和理由:杨丹清出借100,000元给许清源,许清源于2013年7月8日出具《借款单》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后杨丹清多次向许清源催讨上述借款,但许清源至今仍未偿还。吴娜娜与许清源于1981年4��28日登记结婚,本案的借贷关系成立于许清源与吴娜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吴娜娜与许清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许清源、吴娜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清源与吴娜娜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1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7月8日,许清源出具《借款单》一份交杨丹清收执,确认向杨丹清借款100,000元的事实。以上事实,有杨丹清的当庭陈述,并有杨丹清提供的杨丹清的居民身份证、许清源与吴娜娜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档案材料、许清源出具的《借款单》等为据,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许清源向杨丹清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杨丹清的当庭陈述及许清源出具的《借款单》为据,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利息,故本案借款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杨丹清可随时向许清源主张权利。杨丹清请求许清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催告之日即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许清源与吴娜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许清源与吴娜娜未提供证据证明许清源与杨丹清明确约定借款为许清源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债务应按许清源与吴娜娜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吴娜娜应对许清源尚欠杨丹清的上述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杨丹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许清源、吴娜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许清源、吴娜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丹清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许清源、吴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永春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