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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隋鹏与杨培志、孙焕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鹏,杨培志,孙焕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隋鹏,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培志,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焕芝,女,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依据(2017)鲁0782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培志、孙焕芝银行账户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培志、孙焕芝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培志、孙焕芝银行账户的的冻结。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范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