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会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杨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滕绘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会青,女,汉族,住遂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县支行申请执行杨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豫1728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及部分资产正在(2017)豫1728执366号一案评估拍卖期间,超出执行期限。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