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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兆友与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正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兆友,张正和,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叶兆友,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被执行人:张正和,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重庆市永川区人。被执行人: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0#3-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279473。法定代表人:文建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兆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正和、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正和给付劳务费32290元及利息(以3229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要求张正和、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劳务费24840元及利息(以24840��为本金,从2016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张正和承担315元,张正和与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执行费张正和负担384元,张正和与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2元。执行过程中叶兆友收到张正和、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的劳务费2484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计25140元,对张正和与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叶兆友自愿放弃。本院收张正和与重庆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费272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正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张正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叶兆友尚有对��正和劳务费322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对张正和应交纳的执行费384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