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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6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五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五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6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五星,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五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五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五星在中国工商银行16×××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