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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文浩与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浩,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枣庄市濠江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953号原告:杨文浩。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扬。被告: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峄城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孔婧。第三人:枣庄市濠江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峄城区承水中路214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利。原告杨文浩与被告峄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枣庄市濠江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和《安置房源协议》,限令被告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回迁房;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付验收合格回迁房的下列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逾期两年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28560元逾期利息直至交房合格之日,限期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3.判令被告为原告建置储藏室;4.判令原告选定房屋的面积超出拆迁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款支付,判令免除被告实际交付房屋的面积超出选定房屋面积3%部分的房款;5.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永久免除供暖、气、水、电等有关基础配套设施的安装费、初装费等有关税费;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就房屋征收签订了以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交出房屋,后原、被告签订了《选房单协议》,原告选定了一套房屋及一套储藏室。但合同约定的过渡期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有关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敬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