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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593陈建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593号原告陈建,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兴西路420号(龙庭锦绣花园3-603)室。法定代表人缪新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志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建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