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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9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冬科与丁贤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冬科,丁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9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冬科,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丁贤林,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关于钟冬科诉丁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丁贤林应向申请执行人钟冬科支付200000元及利息6000元。因被执行人丁贤林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丁贤林的住所在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回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贤林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的车辆,因车辆具有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99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广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