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孝光、雷保中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孝光,雷保中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367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孝光,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6年1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雷���中,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6年1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雷保中伙同宋孝光带领工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邓州市腰店乡绳营村绳前组砍伐杨树153棵,共计36.5553立方米。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雷保中伙同宋孝光带领工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邓州市腰店乡绳营村绳前组砍伐杨树153棵,共计36.5553立方米。案发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2、违法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无前科事实。3、证明,证实宋孝光驾驶的三轮车是借用徐飞的的事实。4、发还清单,证实发还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的事实。5、证明,证实被告人砍伐林木未办理林业许可证的事实。6、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证实2016年1月7日雷保中、2016年1月15日宋孝光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供述犯罪事实。8、证人苏某证言,证实12月3日早上,宋孝光和雷保中到邓州市腰店乡绳营村放树的事实。9、证人绳德博证言,证实11月21日的早上,有个收树的在我们村喊着收树,有村民说我的树要卖,于是那个收树的就来找到我,问我树是不是要卖,我说是的,然后收树的老板来找我,我就带着他们去看了看我的树。他们查了查是35棵……当场那个老板就给了我两千元的事实。10、证人绳德顺证言,证实11月21日上午,我们村的绳德博找到我说,买树的来了你要不要放树,我说那看看也行。绳德博在他们看树之前说���,放这些树的手续的事,你们咋办。买树的就把我的树看了看,看了之后说,你的树比较小,也就30多棵成材了,我就要这三十多棵,这三十多棵给你1500元。……后来直到12月3日,买树的才来放我的树。……绳德博带买树的人来我这里买树的时候,买树的那个老板说,放树的手续你们不要管,都是由我们负责的事实。11、证人魏某证言,证实12月3日,绳德顺打电话说“你那树我给你找个买树的,你来地里领上放树的看看树”,我接完电话后到绳德顺门前,看见一个四五十岁的男人在那,他说他是买树的,我就将他领到我的树地里,……经过讨价还价以1000元的价格将52棵杨树卖给了收树的人,当时买树人给我1000元的树钱,12月4日买树的人过来将树木砍伐了。12、证人姬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1日下午,雷保中和宋孝光二人开着蓝色机动三轮给我送了一车树,到了之后我们直接过磅,现在时间长了我也想不太清楚了。大概就是四五吨左右,每吨是450元,给了雷保中两千三百多元。2015年12月3日,还是雷保中和宋孝光二人,这一次大概是有5吨左右,好像还是两千三百块左右,具体多少想不起来了的事实。13、被告人宋孝光供述,证实宋孝光和雷保中、苏渊三人跑着收树,2015年11月我们三人开着我借我朋友徐飞的机动三轮车转到了腰店乡绳营村,有人说要卖树,我和苏某就在车上等着。雷保中就去看了看树。回来之后说买了些树,于是我们就去放了,放树的位置在腰店乡绳营村生产路西边有条小河沟旁边。这次放了三十多棵,全部都是杨树。后来我们就把树拉到了南阳市青华镇“小姬”的板皮加工厂卖了。第二次放树是在2015年12月3日,还是雷保中买的树,我们开了两辆车,一辆是我借我朋友徐飞的车,还有一辆是雷保中找的。有我和雷保中、苏某,还有一个叫“明”的,这次放的是绳营村南边的一个苗圃旁边的树,这次放了有些树比较大有些树比较小,大的有三十多棵,小的有多少棵没有查。树放完之后,我们拉了一车的树,另外一车拉的柴禾,我把树拉到了南阳市青华镇“小姬”的板皮加工厂卖了,那一车柴禾是雷保中拉的,可能是拉去卖了,我也不清楚。第三次放树,就是在腰店乡绳营村南边的水泥路边,还是我们这四个人,我、雷保中、苏某还有那个叫“明”的,放了有五十二棵,放完走的时候在白牛镇被林业局稽查队扣住。……我和雷保中是合伙的,苏某是来玩的,他也没有要求要多少钱,我也就给他买个烟钱。赵显明这次是雷保中喊来的,给赵显明钱的时候,他也没有什么要求,我们就是给他个工钱,算是雇他的。……这三次放树都是雷保中买的树���都是他协商的,我都没有管,关于采伐证的事,我也没有过问的事实。14、被告人雷保中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1日,我和我们村的宋孝光、苏某三人开着宋孝光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起在邓州市腰店乡喊着收树放树,后来走到腰店乡绳营村的时候,有人喊着我说要卖树,并把我领到了他们村有个叫绳德博的卖树人处,看了看他那有三四十棵树,看了之后以2000元钱买下来了,然后我就把宋孝光和苏某喊过来一起放树,后来把树一起拉到了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有个叫“小冀”的板厂内了,卖了2330元。后来听说绳德顺的树也要卖,他那有六七十棵树,种在一个苗圃地的旁边,总共给他1600元,当时只给了他1000元,剩下的600元都是通过绳德博给他的,到2015年12月3日,我和宋孝光、苏某以及青华镇蔡庄村的赵显明开着我和宋孝光的车,去把绳德顺的树放了,大概是六七十棵。12月4日我、宋孝光、苏某和赵显明四人又走到了前一天放树的地方收树,有个人喊住我,并把我领到了一户人家中,那个人又带我到了前一天放苗圃地的西边公路边,我们查了查这次是52棵,花了1000元,当天放完,装了一车。到中午回去的时候,走到了白牛镇被邓州市林业局稽查队的工作人员拦住了。我知道放树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但是我也没有办过,不知道咋办的。想着办证麻烦,并且需要花钱。再一个放的树都没有几棵,也存在个侥幸心理,所以没有办。1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报告、照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违反林木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孝光、雷保中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孝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雷保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清然人民陪审员 张英荣人民陪审员 刘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