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明与宋永生、李占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569号原告:徐明,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永生,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生,农民,现住兴原乡。第三人:李占林,男,蒙古族,1959年7月11日生,农民,现住兴原乡。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明诉被告宋永生、李占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侠,被告宋永生、第三人李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明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平房及院落出售给原告,并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给原告。被告是经第三人处购买本案争议房屋,原告自2013年一直居住并用使用该房屋。但原告今年发现第三人在自家的院落内建栅栏,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同时依法判令将原告所有的院落恢复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将原告所有的院落恢复原状。经本院向原告释明:确认合同效力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是两种法律关系要,要求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一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但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向原告释明其如此主张即为两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只能择一法律关系请求主张,但原告坚持如此诉讼请求。故应暂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提出明确选择何种法律关系时,可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梅人民陪审员 袁 晶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