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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翁新明与冉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新明,冉诗华,冉国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744号原告翁新明,男,1958年06月1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黄俊超、孙先嘉,酉阳县桃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诗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冉国明,男,1957年12月0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翁新明与被告冉诗华,第三人冉国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新明于2017年7月31日以本案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贺舒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雨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