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字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20张洪辉与郑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辉,郑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字62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辉,男,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郑柳,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辉与被执行人郑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洪辉支付借款3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400元(其中:本金27000元、受理400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农场三孔桥社区勤奋小区8号209室所处地段因房屋拆迁已搬迁,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74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确切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樊 涛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