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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郭增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郭增奎,张燕,郭玉军,王瑞娟,郭宝勋,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秀江,资产保全部职员。被执行人:郭增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玉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瑞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宝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邹菊,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诉被执行人郭增奎、张燕、郭玉军、王瑞娟、郭宝勋、邹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