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俊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财保140号申请保全人魏俊明,证件号码132xxx037X,地址吴桥县县城翰林小区一号楼2单元202号被保全人卢森,证件号码130xxx5434,地址吴桥县百度小区十九号楼××单元××号申请人魏俊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森位于吴桥县太行道西侧百度小区13幢32号商业门市向中国银行沧州分行吴桥支行的租金15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关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俊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森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孙玉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