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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05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义县。委托代理李某某甲(原告之父),男,住义县。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生,满族,住义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贞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