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05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义县。委托代理李某某甲(原告之父),男,住义县。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生,满族,住义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单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贞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