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合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县康庄乡于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宿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合盛化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2015)高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天瑞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及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36727元及利息,已执行4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麻庆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