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陶鲁英与罗开琼陶益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鲁英,罗开琼,陶益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462号原告:陶鲁英,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琼,女,194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陶益,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鲁英与被告罗开琼、陶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鲁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鲁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 策审 判 员 瞿金华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