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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陶鲁英与罗开琼陶益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鲁英,罗开琼,陶益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462号原告:陶鲁英,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琼,女,194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陶益,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鲁英与被告罗开琼、陶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鲁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鲁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 策审 判 员  瞿金华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