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杰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5行初83号原告马杰,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姜建高(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智保(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食品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高,主任。委托代理人蔡祖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利利(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杰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石碶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审 判 长 陈剑锋代理审判员 吴 姗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