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万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295号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曹勇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杰,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万群,女,成年,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雪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