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何爱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何爱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518号原告: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长江传媒大厦1405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西湖路32号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郑伟。被告:何爱民,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何爱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武汉夏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