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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华律师事务所与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749号原告: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组织机构代码:68703394-0。负责人:陈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钊,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铁路街三委十四组。组织机构代码:91230184799286547N法定代表人:赵树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虹,黑龙江省龙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黑龙江省丰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焕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