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洪晓彤、范正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晓彤,范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晓彤,女,1991年4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范正强,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在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晓彤与被执行人范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范正强名下银行存款14200元。现因被执行人范正强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正强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立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