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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秦朝玉与向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朝玉,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秦朝玉,女,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泉,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秦朝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49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秦朝玉支付借款2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线索、房屋登记线索、工商注册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本院还将被执行人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每月工资收入予以扣留(每月扣留2600元,扣齐25000元为止)。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向泉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6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祖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