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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爱境与王爱娟、涂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境,王爱娟,涂祥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16号原告:林爱境,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王爱娟,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涂祥弟,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林爱境与被告王爱娟、涂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林爱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爱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林爱境负担。审判员  曾小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