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忠元与张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元,张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1民初171号原告:周忠元,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青海省德令哈市村民。公民身份证号:×××。被告:张军,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青海省乌兰县村民,住新疆巴音郭楞自治州和静县。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元与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忠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周忠元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德赞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