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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国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国良,谢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3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华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仙桥汽车城8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681661575。法定代表人朱键利。被执行人:吴国良,男,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谢华友,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金东法院(2016)浙0703民初485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以(2017)浙0703执4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国良所有的牌照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壹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国良所有的牌照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建华代理审判员  蒋攀云代理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来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