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尹状元与冯栓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状元,冯拴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状元,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东街**号桃江茶庄。系湖南省桃江县人。被执行人冯拴须,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日光村*组。本院在执行尹状元与冯栓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00元和执行费1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尹状元与被执行人冯拴须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本案的执行终结,并交纳了执行费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