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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新容与刘伟东、刘伟雄、刘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容,刘伟东,李雄芬,刘伟雄,刘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容,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伟东,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雄芬,女,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伟雄,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东海,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王新容与被执行人刘伟东、刘伟雄、刘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雄芬对其中借款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东海对其中借款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伟雄对其中借款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立执行案号为(2014)深龙法执字第1512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领取首期款人民币(下同)100000元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后续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恢字第21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依据银行反馈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919.72元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李 凯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