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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申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申某本院在执行高某与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称与被执行人申某为战友关系,了解其经济情况,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申某除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某的工资已被本院冻结,高某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称等发现申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