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8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杰与深圳市龙华新区益民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深圳市龙华新区益民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367号申请人: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益民书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XXX号。经营者:王静,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XXX号XXX号楼附31号。申请人杨杰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益民书店(经营者:王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杨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者查封深圳市龙华新区益民书店(经营者:王静)价值30,000元的财产,杨杰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深圳市龙华新区益民书店(经营者:王静)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